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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读懂_七天无理由退换的手机再卖给消费者是二手机嘛_男子半年内恶意退货手机77次 法院裁定为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

作者:admin 日期:2024-12-25 点击数:0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为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有少数人利用这一规则牟取私利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法院裁定,消费者频繁退货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由此造成的损失需要自行承担【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购买了4台手机,并在试用后申请了“七日无理由退货”,但被平台驳回之后,路先生以每台比原价低1000多元的价格,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上转售随后,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告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某电商平台赔偿其因低价转售手机所造成的4000元损失。

某电商平台提交了相关订单记录,显示路先生近半年内在该平台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在87笔退货订单中,涉及手机的退货订单多达77个某电商平台认为,路先生频繁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庭审过程】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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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在本案中,近半年来路先生在涉案电商平台产生了87笔退货订单,其中77笔涉及手机退货根据日常经验判断,如此高的退货率显然不合常理。

庭审中,路先生声称其购买手机后退货的原因是在试用过程中发现手机不符合其需求然而,试用新机的需求完全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或查阅商品详情页来满足路先生频繁购买和退货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尽管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路先生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并退货的行为表明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审慎义务,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因此,对于路先生要求某电商平台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审判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路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以案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高雅表示,本案中,路先生近半年内在涉案平台频繁下单后退货,退款比例过高,属于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扰乱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平台拒绝路先生“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为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这一相对弱势群体,但也应注意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消费者与经营者都应遵守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坚持诚信和公平。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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